浙江工业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办法
作者: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:2017-10-12 浏览次数:0

浙江工业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办法

 

 
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工作,支持博士研究生争创全国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,提升我校高层次人才培养质量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依据“选择重点、跟踪培养、滚动推进”的指导思想,按照“好中选优、宁缺勿滥”的原则选拔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人选。

第一章   申请条件和资助类别

第三条 申请人须为我校在读博士研究生,具有较强的科研工作能力,有志于争创全国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,且学位论文不涉及延期公开。

第四条 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分为学制内资助和延期创优资助两个类别,申请条件分别为:

1. 学制内资助:申请时已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开题工作,选题新颖,有较大创新性,有望取得创造性成果;

2. 延期创优资助:在前期学制内资助下已取得优秀成果,达到预期目标,并达到申请博士学位学术要求,为争创全国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而延长学习年限。

第五条 申请人有以下情况的给予优先资助:

1. 申请人的学位论文依托国家重点项目、重要的国际合作项目、有重大影响的大型工程项目等研究任务;

2. 申请人所在学科和团队在全国同行中有重要影响,能为培育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供良好平台。

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程序

第六条 申请人填写《浙江工业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计划资助申请表》,提出创优计划,进行优势分析并提出预期目标。

第七条 申请人指导教师及两位国内外同行知名教授提出推荐意见,填写《浙江工业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计划资助推荐表》。

第八条 申请人将相关材料提交至学位点所在学院,由学院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并给出推荐意见和排序。

第九条 研究生院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,确定拟资助名单和资助类别,经公示、报主管校长审批后公布结果。

第三章  中期考核与项目结题

第十条 中期考核一般在每年的申报期进行,受资助的博士研究生应填写《浙江工业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计划中期进展报告》,经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院。

第十一条 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进行中期评估,根据评估结果,按滚动推进原则优胜劣汰,作出继续或中止资助的决定,并予以公布。

第十二条 毕业生申请学位论文送审前应先提交《浙江工业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计划项目结题总结报告》,由学院根据预定目标组织结题考核,报研究生院审定后,方可进行学位论文送审。

第四章  资助标准与经费发放

第十三条 根据专家组对申请材料的评审结论,以及当年财务拨款确定拟资助人数,资助标准分为:

1.学制内资助每月1200元资助经费,一年按10个月发放;

2.延期创优资助每月2400元资助经费,一年按10个月发放。

第十四条 资助经费从申请人获批资助次月开始发放,连续发放8个月资助经费(毕业生发放至学位论文送审月),中期评估考核合格后继续发放2个月的资助经费,结题考核合格后继续发放至毕业生毕业月止。

第十五条 受资助者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,资助经费按月发放,中期考核合格后继续发放至项目结题止。

第五章  附则

第十六条 受资助的博士研究生应集中精力做好学位论文课题的研究工作。

第十七条 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资助实行导师负责制,受资助博士研究生的导师应定期检查其预期目标的进展情况,并积极为其创造研究条件。

第十八条 受资助的博士研究生须在博士学位论文中注明“受浙江工业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资助”,英文统一翻译为“Supported by the Cultivation Fund of Zhejia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for Excellent Doctoral Dissertation”。

第十九条 受资助者的博士学位论文均须参加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选。

第二十条 本资助管理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,原《浙江工业大学培育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试行办法》(浙工大发[2008] 5号)文件同时废止,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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